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9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经海四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霓,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鲁化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尊霞,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
住所地:上海市华宁路3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福,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翎,该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媛,该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