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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执599号之一
案件名称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滏阳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龙。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7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

经过财产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河北省鸡泽县××南、××铁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邯鸡泽(2015)第××号,房产证号:鸡泽字第××号]。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拍卖上述不动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该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

鉴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9月16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5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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