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家岩大川建博中心6-6-2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64574728。
法定代表人:谭智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萌,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南侧、江湾路东侧盈柏酒店一楼正门左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9759335K。
法定代表人:陈泳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7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均同意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以及上诉人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71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已预缴425元,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1175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由重庆航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2.5元、佛山市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