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43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俊花,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新淼,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俊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