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辖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婷,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庞婷因与被上诉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丝可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庞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根据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美丝可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显示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庞婷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根据美丝可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庞婷、淘宝公司涉嫌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美丝可公司据此将庞婷、淘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分别对庞婷、淘宝公司提出了具体诉讼请求。
庞婷、淘宝公司均为本案适格被告。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淘宝公司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庞婷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