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郧阳区鲍峡积厚商贸批发中心店,经营场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鲍家店村二组。
经营者何慧,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东沟村1组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佳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张寨工业聚集区佳瑞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张寨乡苏村。
法定代表人:王相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郧阳区鲍峡积厚商贸批发中心店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佳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郧阳区鲍峡积厚商贸批发中心店以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郧阳区鲍峡积厚商贸批发中心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郧阳区鲍峡积厚商贸批发中心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郧阳区鲍峡积厚商贸批发中心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