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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博舟船用电气有限公司、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72号
案件名称温州博舟船用电气有限公司、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博舟船用电气有限公司;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博舟船用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磐石镇重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文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碎平,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军,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温州博舟船用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知民初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州博舟船用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温州博舟船用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博舟船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7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原晓爽、傅蕾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23日 涉案专利 “一种LED光源”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020216.X) 关键词 管辖;

实用新型;

撤回上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博舟船用电气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上诉。

原裁定主文:驳回温州博舟船用电气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引用案例 无 法律问题 是否准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裁判观点 准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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