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9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丁雪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织里长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洋湾村邹家港31号。
法定代表人:吴炳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斌,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炳江,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斌,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市织里长江家具有限公司、吴炳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