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38号原告:陈顺兴,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广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宇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廖显海。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弘翔美容美体仪器厂,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红岗路1100南深工业区2栋202-1。
经营者为周新娥,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在勇,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顺兴诉被告温州宇奔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弘翔美容美体仪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兴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