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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兴与温州宇奔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弘翔美容美体仪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538号
案件名称陈顺兴与温州宇奔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弘翔美容美体仪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顺兴;温州宇奔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弘翔美容美体仪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38号原告:陈顺兴,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广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宇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廖显海。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弘翔美容美体仪器厂,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红岗路1100南深工业区2栋202-1。

经营者为周新娥,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在勇,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顺兴诉被告温州宇奔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弘翔美容美体仪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兴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1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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