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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广鑫昌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2907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广鑫昌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广鑫昌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2907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U。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广鑫昌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建安二路90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7U。

法定代表人:连钦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广鑫昌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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