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78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中韩百货联华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中韩大厦1层1A号门市;长春市宽城区地铁3号线长春站站进站口旁侧。
经营者:郭洪。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中韩百货联华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