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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83刑初109号
案件名称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83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现住晋州市。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租用晋州市陈某的厂房生产假冒“立白”、“奥妙”、“碧浪”、“汰渍”、“蓝月亮”、“超能”等品牌的洗衣液、皂液。

期间张某对外销售部分洗衣液、皂液,销售金额31748元。

公安机关在厂房内查获涉及上述品牌的产品1257箱,在张某驾驶的冀A×××××轿车内查获蓝月亮洗衣液10箱,按照上述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被扣押产品价值34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

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许海峰称指控的数额不止起诉书上的数额,认为涉案金额应超过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租用晋州市陈某的厂房生产假冒“立白”、“奥妙”、“碧浪”、“汰渍”、“蓝月亮”、“超能”等品牌的洗衣液、皂液。

期间张某销售给张某3、冯某、郭某张某6等人部分洗衣液、皂液,销售金额31748元。

公安机关在厂房内查获涉及上述品牌的产品1257箱,在张某驾驶的冀A×××××轿车内查获“蓝月亮”洗衣液10箱,按照上述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被扣押产品价值34000余元。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8年11月8日22时许,晋州市槐树派出所接到晋州市公安局移交线索,河北省晋州市附近张某生产假冒蓝月亮、立白、碧浪洗衣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晋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侦查。

2、晋州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018年11月9日,晋州市公安局在晋州市皮革区陈某厂房进行搜查,在该厂西边第三棚内搜出立白天然皂液9箱、立白护洗合一洗衣液31箱,在第四个棚内搜出立白好爸爸洗衣液67箱、奥妙深层洁净洗衣液14箱超能洗衣液124箱、碧浪洗衣液39箱,在北厂棚内搜出立白好爸爸洗衣液200箱、奥妙全自动洗衣液130箱、汰渍全效360洗衣液3箱、超能洗衣液83箱、蓝月亮洗衣液182箱、立白洗护合一洗衣液140箱、汰渍高效能洗衣液110箱、蓝月亮洗衣液5箱、立白天然皂液50箱、超能洗衣液70箱、碧浪洗衣液包装箱90个、碧浪洗衣液空瓶24个、蓝月亮洗衣液空瓶44个、灌装机器1台、搅拌机1台、灌装箱桶13个、销售清单1本。

并将上述物品扣押。

2018年11月9日,在张某白色长安轿车上搜查出三个软皮笔记本、在轿车的后座上、后备箱内搜查出10箱印有蓝月亮、净含量3KG*4瓶字样的洗衣液,并进行了扣押。

扣押清单:立白天然皂液9箱、立白洗护合一洗衣液31箱、立白好爸爸洗衣液267箱、奥妙深层洁净洗衣液14箱、奥妙全自动洗衣液130箱、碧浪洗衣液39箱、超能洗衣液124箱、蓝月亮洗衣液3箱、超能洗衣液83箱、蓝月亮洗衣液182箱、立白洗护合一洗衣液140箱、汰渍高效能洗衣液110箱、蓝月亮洗衣液5箱、立白天然皂液50箱、超能洗衣液70箱、碧浪洗衣液包装箱90个、碧浪洗衣液空瓶24个、蓝月亮洗衣液空瓶44个、灌装机1台、搅拌机1台、灌装箱桶13个、纳爱斯商标胶带79个、联合利华商标胶带75个、蓝月亮商标胶带65个、立白商标胶带55个、销售清单1本。

3、证据清单:陈某微信账单详情、笔记本壹本、冯某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张某5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张某6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杜某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张某7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郭某微信转账记录。

陈某入账金额750元、冯某微信转账4850元、张某5转给张某3000元、张某6给张某转账690元、28元、6800元,杜某给张某转账3000元、3400元,张某7给张某转账860元、郭某给张某转账3000元。

4、接受证据清单:广州宝洁未授权证明、广州宝洁鉴别报告书、广州宝洁价格证明、联合利华未授权证明、联合利华价格证明、联合利华鉴别报告、立白鉴别报告、立白价格证明、立白投诉书、蓝月亮鉴定证明、蓝月亮投诉书、蓝月亮授权说明、蓝月亮授权委托书、立白汰渍等相关资料、纳爱斯鉴定报告、标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纳爱斯商标注册证、超能商标注册证、纳爱斯营业执照副本。

5、辨认笔录:辨认人陈某在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照片中8号男子就是自2018年9月至今租用其厂房的年轻男子。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张某手机照片:现场位于晋州市厂房内。

7、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张某1于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介绍张某租赁其厂房,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下午我记不清了),说好一个月租金五百元,现场就将厂房大门的钥匙给了张某,后过了五六天,张某微信给其转了七百五十元的租金。

8、证人杨某证言:2018年10月初张某雇佣其和张某2给张某打工,都负责给张某生产出来的洗衣液灌装到瓶里,并将装好洗衣液的瓶子装箱打好包装。

张某自己用配方生产出洗衣液后,让其把洗衣液灌装到印有“立白”、“超能”、“蓝月亮”、“汰渍”、“碧浪”、“奥妙”注册商标的瓶子上,然后再把各类带有注册商标灌装好洗衣液的瓶子装进对应的箱子里去打好包装,然后张某再对外销售这些洗衣液。

张某总共生产了多少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液的确切数量我闹不清,估算他生产出来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液大约有五六千箱左右。

9、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其介绍张某租赁了陈某的厂房。

10、证人张某2证言:我是于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在晋州市西北方张某经营的一个生产假冒洗衣液的厂里给张某打工了。

按笔记本记录2018年10月4日生产了140箱3L每瓶的洗衣液,10月6日生生产了310箱3L每瓶的洗衣液,10月7日418箱、10月8日270箱、10月10日50箱、10月11日360箱、10月16日150箱、10月18日187箱、10月19日418箱、10月20日520箱、10月21日75箱、汰渍、45箱立白皂液、100箱汰渍洗衣液,10月22日生产了120箱蓝月亮、37箱立白,10月23日113箱立白洗衣液、502L箱蓝月亮洗衣液、36箱3L蓝月亮洗衣液、80箱3.5L超能洗衣液、84箱2.5L超能洗衣液、57箱3L汰渍洗衣液,10月24日生产100箱3L蓝月亮洗衣液、30箱3L立白皂液、10月25日生产200箱2L蓝月亮洗衣液、10月27日生产65箱2.8L蓝月亮洗衣液、35箱3L汰渍洗衣液、30箱碧浪洗衣液,10月28日60箱蓝月亮洗衣液、5箱2L蓝月亮洗衣液、60箱3L立白皂液,10月29日80立白洗衣液,11月1日75箱立白、80箱奥妙、180箱蓝月亮,11月2日245箱,11月3日520箱,11月5日200箱,11月6日145箱,11月7日451箱,11月8日377箱。

11、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其购买张某的假洗衣液共五种。

一种是立白好爸爸洗衣液,价格为28元一箱,一种是立白天然皂液,价格为27元每箱,一种是奥妙全自动洗衣液,价格为28元每箱,一种汰渍高效能洗衣液,价格为28元每箱。

张某今年上半年借过我400元钱,拿了张某三次洗衣液抵了欠其的400元帐,但是还不够他洗衣液的钱,就又给了他点现金,至于又给了他多少现金记不清了。

12、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其在张某处购买过十几次(大约300箱左右)假冒不同品牌注册商标的洗衣液,购买的张某蓝月亮洗衣液每箱25元,立白洗护合一每箱26元,碧浪洗衣液每箱28元,奥妙洗衣液一种蓝奥、一种红奥,都是26元每箱,立白天然皂液28元每箱,立白好爸爸洗衣液28元每箱,汰渍全效28元每箱,汰渍薰衣草洗衣液每箱28元,3.5千克超能洗衣液每箱30元,2.5千克超能洗衣液每箱26元。

总共给过张某三次钱,第一次是微信转账3000元,第二次微信转账一千五六百元,第三次是给的他1000元现金,还没有给他把帐结完,具体欠他多少钱记不清了。

13、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其2018年11月份左右在张某处购买过三次假冒的洗衣液共十五箱,给了张某520元。

14、证人冯某的证言:购买过张某的洗衣液,从2018年10月至11月,先后拿过张某十五六次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液,大约300多箱,总共支付给张某9850元,实际只支付给张某6850元,还欠他3000元,购买的张某的假冒商标洗衣液都在街上摆摊卖完了,没有剩余的洗衣液了。

总共卖了11000元左右。

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给张某打工,负责把几种原料按一定比例配置好放在一个铁质的大圆罐内,然后搅拌好,就不管了,后面放颜色、放香精和灌装就不是其的事了,在张某的车间里见过奥妙的箱子,经过其手配置了八罐混合好的原料,每罐两吨左右。

16、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其购买过张某立白好爸爸5箱、奥妙洗衣液15箱、汰渍薰衣草的洗衣液80箱左右,立白洗衣液大约二三十箱,超能洗衣液大约60箱。

给张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结过3000元的帐,但是还欠张某1900元的货款。

摆地摊卖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给了叔叔张亚兴,让他在云南卖,现在手里没有存货了。

17、证人杜某的证言:于今年10月左右,先后两次从张某处购买过假冒的洗衣液,第一次张某通过物流给其发到新疆乌鲁木齐,这次买了张某2000多元的洗衣液,第二次是张某给其送到家里去的,这次总共买了张某3000元的假洗衣液。

18、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其从2018年10月初开始至10月底从张某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液,总共购买过120箱左右,是分六七次拿的他的货,总共购买了3318元的洗衣液,价格有26元和28元的。

是通过微信转账给他支付的货款,第一次支付了690元,包括货款290元和欠他的400元,第二次转了28元,第三次转了6800元,包括货款3000元和欠他的3800元。

19、证人张某7的证言:2018年10月份我从张某处购买假冒的洗衣液了,先后购买过五六次,共32箱,27元每箱,总共给了张某860元。

买过两种洗衣液,一种是好爸爸洗衣液,另一种是汰渍洗衣液。

2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帮郭某交到公安机关一张3000元的转账记录,郭某说这笔转账记录是他购买张某的假冒洗衣液给张某支付的货款。

2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8年10月初开始在晋州市一处租的厂房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液。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液有立白的、蓝月亮的、超能的、奥妙的、汰渍的、碧浪的、立白好爸爸的还有立白皂液,具体生产的数量记不清了,印象中2018年10月份之后大约生产了有2500箱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液,生产出来后我销售了大约1200箱左右。

其是从三年之前开始断断续续的销售假冒的洗衣液,直至2018年10月份才开了厂开始生产。

2018年10月之前我卖了多少假冒的洗衣液,都是哪些种类的记不清了。

我有三个笔记本,上面记载的都是洗衣液的数量及价格,那个蓝色本皮的笔记本从有日期(2018年10月)之后的记载的都是真实销售假冒洗衣的账目。

那个蓝色本皮上面有日期之前记载的内容和另外两个笔记本上记载的内容有的是真实的销售记录有的不是真实的销售记录。

除了那个蓝皮本上有日期(2018年10月)开始往后我记载的能确定全部都是真实的销售记录,其余的也分不清楚哪些是我真实销售的哪些不是我真实销售的记录了。

之前有人想要货就会先写到本上,然后用手机牌照发给对方,对方看了我拍的种类及价格觉得合适就给用微信转账,收到钱后就发货。

有时候对方觉得不合适了就不转账了,也就不发货了,这种情况也都记载在本上了,本上有卖出去的记录,也有卖不出去的记录。

生产的立白皂液每箱卖27或28元,立白洗护合一洗衣液每箱27或28元,奥妙红瓶洗衣液26元,碧浪洗衣液28元,超能洗衣液(3.5千克)30元,超能洗衣液(2.5千克)26元,汰渍洗衣液28元,蓝月亮洗衣液25或26元。

附:扣押的笔记本:系张某自2018年10月份以后销售给张某6、冯某、郭某等人的假冒洗衣液的种类和件数。

22、到案经过:张某系被传唤到案。

23、晋州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及证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所提涉案数额应超过十五万元的意见,经查,只有工人张某2和杨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其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冒产品应予销毁。

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情况,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产、销售日化的行业。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生产、销售日化产品的行业。

2、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所得31748元(已追缴)、晋州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张某生产假冒产品的灌装机一台、搅拌机一台、灌装箱桶十三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晋州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张某非法生产的洗衣液1267箱及假冒商标胶带275个,由晋州市公安局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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