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51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众鑫宇通讯经营部,经营者刘万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世界城西班牙风情街1栋D单元2层5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众鑫宇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