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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地方餐厅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03民初5562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地方餐厅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地方餐厅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5562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休。

委托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地方餐厅。

经营者刘骞。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地方餐厅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以本案已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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