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赦 裁 定 书 (2019)陕09刑更189号 罪犯尤俊杰,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石泉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住石泉县。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杭上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俊杰犯骗取贷款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00元。
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宣判后,被告人尤俊杰等人提出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浙杭刑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浙05刑更13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尤俊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陕西省安康市司法局于2019年9月5日以安司函〔2019〕72号《关于对闻世红等23名社区服刑人员报请特赦的函》及石泉县司法局(2019)赦字第1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尤俊杰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司法局提出,罪犯尤俊杰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尤俊杰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及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假释执行通知书,浙江省南湖监狱罪犯出监鉴定表及假释证明书,石泉县司法局尤俊杰矫正期间表现情况、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关于同意尤俊杰社区矫正居住地变更的函、拟报请特赦人员公示、关于对拟报请特赦人员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说明、关于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委托的函、关于特赦对象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委托事项的情况说明、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尤俊杰报请特赦的函、关于特赦对象尤俊杰相关情况说明、石泉县XX社区XX中心关于对尤俊杰予以接收并实施监管的函、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特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陕西省安康市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尤俊杰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尤俊杰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