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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铧尉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新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执1407号
案件名称重庆铧尉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新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铧尉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新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铧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21社。

法定代表人:黄勇,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新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蒋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红。

申请执行人重庆铧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尉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新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铧尉公司请求被执行人新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新龙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新龙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铧尉公司进行约谈,将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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