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民初31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山市聚福商行,经营场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开化街道西华路清园小区E幢E-3号。
经营者:陈某。
被告:陈某,男,汉族,1992年2月2日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市聚福商行、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因此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