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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5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瑞诗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82民初2925号
案件名称2925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瑞诗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泰州瑞诗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82民初2925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瑞诗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1Q,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海生。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可寇斯公司)与被告泰州瑞诗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诗新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迈可寇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诗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关闭其淘宝网店“MKSHOP海外代购”,并停止销售或展示任何带有与原告第3603883号、第3603887号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其中已包括原告因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而须支付的律师费、证据保全公证费、翻译费、原告购买被告假冒其商标之商品的价款、差旅费等费用;

3.被告在《靖江日报》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4.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迈可寇斯公司诉称:原告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皮包、鞋类及配饰等产品公司之一,拥有“MICHAELKORS”等世界知名品牌。

2013年3月28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在第18类商品上取得第3603883号“MICHAELK0R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手提包;

钱包;

皮夹;

行李箱;

旅行箱;

背包;

手提箱;

伞。

2013年6月7日,原告在国家商标局在第18类商品上取得第3603887号“MKMICHAELK0R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行李箱;

旅行箱;

背包;

手提箱;

伞;

手提包;

钱包;

皮夹。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受我国法律保护。

原告为扩大其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了大量的持续宣传,举办和赞助各类大型活动等。

原告上述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广泛使用,原告公司已在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厦门、昆明、成都等中国的30多个城市开设了80多家专卖店,在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作为卖家(淘宝会员ID:瑞诗新)擅自在其幵设的淘宝网店“MKSHOP海外代购”大量展示、销售标记原告上述商标的多款皮包商品。

2018年4月13日,原告从被告网店购得标记上述商标的手提包一个(该产品价格:906元,最近一个月交易成功146次,累计评论944次,库存150件),鉴定后发现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大量存储、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之商品的行为己构成侵权,销售额高达三百七十多万。

该等行为不但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以及商品形象上之损失,并对原告的企业经营带来了恶劣之影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瑞诗新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603883号“MICHAELKORS”及第3603887号“MKMICHAELKOR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8类:行李箱;

旅行箱;

背包;

手提箱;

伞;

手提包;

钱包;

皮夹(截止),第360388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止,第360388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止。

上述注册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原告在全国数十个城市开设了专卖店,女士手提包的价格普遍在三千多元至七千多元不等。

2018年4月11日,原告代理人丁冬霞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以下简称花都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依据原告的申请,公证员舒某、公证人员卢某于2018年4月13日在花都公证处,由公证员操作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行为,通过淘宝网站搜索“瑞诗新”店铺,进入“MKSHOP海外代购”店铺,在该网店内选购深蓝色小号的“美国正品MKii女包2017新款星星铆钉mercer单间斜跨手提小方包”,确认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紫薇路29号(丁小姐收),结算提交订单并付款成功,点击查看“已买到宝贝列表”,该女包订单号为147654188707013314,实付款为906元。

2018年5月10日,花都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花都第1104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1048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记载。

2018年4月17日原告代理人丁冬霞向花都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依据原告的申请,公证员舒某、公证员助理钟申娟在花都公证处对丁冬霞对其通过互联网淘宝网站向网店“瑞诗新”购买的商品的收货、拆包查验、封存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2018年4月17日,物流公司将“顺丰速运”单号为457947299580的包裹送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29标有“威得利酒店”大楼大堂门口,丁冬霞进行了签收,丁冬霞在花都公证处办公室对上述包裹进行了拆包、查看,取得了上述单号的顺丰速运详情单1张,公证员通某都公证处的电脑上互联网登录丁冬霞淘宝账号,查看上述运单物流详情,显示上述包裹于2018年4月17日11:13:00签收,并实时打印物流详情一页。

2018年5月8日,公证员通某都公证处的电脑上互联网登录丁冬霞淘宝账号,查看上述运单交易详情,显示订单编号为147654188707013314的女包于2018年4月17日11:13:00签收,并实时打印物流详情一页。

花都公证处对上述接收到的包裹及包裹内的物件进行了拍照、封存。

2018年5月10日,花都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花都第1105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1056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记载。

庭审中,在确认11056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拆封,内有标有“MICHAELKORS”字样的黄色包装盒一个,盒内装有印有MK图案(该图案下部分标有MICHAELKORS)标识的透明包装袋和标有“MICHAELKORS”字样的手提包装袋、白色布袋各一个,透明包装袋内装有包面正面和内侧、拉链牌、勾扣上均印有“MICHAELKORS”字样以及手提上挂有“MICHAELKORS”字样标签的女士手提包一只。

被告瑞诗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海生,成立于2016年4月26日,注册资本999万元,经营范围为:水果、蔬菜、初级农产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箱包等。

淘宝网店“MKSHOP海外代购”(掌柜名:瑞诗新)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泰州瑞诗新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瑞诗新公司。

原告为证明其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提交了律师费发票10000元、备注“(2018)内经3036号事项:转委托”的公证费发票1090元、备注“766138”的公证费电子发票11200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010元,其中转委托书公证费1090元为系列案件支出,请求法院酌定,公证费11200元为两个案件证据保全公证支出,本案主张5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业登记公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转委托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档案、11048号公证书、11056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鉴别证明、淘宝卖家注册信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淘宝网店“MKSHOP海外代购”的注册信息及账户交易明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发票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案知识产权的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裁判。

原告系第3603883号“MICHAELKORS”及第3603887号“MKMICHAELKORS”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目前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女包与第3603883、360388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手提包类别相同,该女包及其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第3603883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与原告第3603887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侵犯原告的第3603883、3603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且没有提供合法来源,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关闭其淘宝网店“MKSHOP海外代购”并停止销售或展示任何带有与原告第3603883号、第3603887号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展示侵犯原告第3603883号、第3603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阻止其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关闭其淘宝网店“MKSHOP海外代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对原告涉案商标的声誉造成了贬损,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所提交的证据难以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且原告请求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故意、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价格、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00000元。

被告瑞诗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应诉,系其放弃了抗辩原告诉讼主张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州瑞诗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展示侵犯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3603883号“MICHAELKORS”、第3603887号“MKMICHAELKO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泰州瑞诗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泰州瑞诗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23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退还给原告,被告于履行判决时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峰 人民陪审员 蓝 梅 人民陪审员 陆祖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何成龙 书 记 员 马卓云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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