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金樽酒业商行、天津市金百顺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知民初64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金樽酒业商行、天津市金百顺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金樽酒业商行;天津市金百顺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4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金樽酒业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白云山路与绥江道交口川水园公建03-18底商。

经营者:彭根壮。

被告:天津市金百顺烟酒商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底商增一号。

经营者:彭根壮。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金樽酒业商行、天津市金百顺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