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4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金樽酒业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白云山路与绥江道交口川水园公建03-18底商。
经营者:彭根壮。
被告:天津市金百顺烟酒商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底商增一号。
经营者:彭根壮。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金樽酒业商行、天津市金百顺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