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终1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吼山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岳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伍毅,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薛永伟,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原审被告:钱渝程,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原审被告:江苏新豪科技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512号。
法定代表人:孙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薛永伟、钱渝程、江苏新豪科技机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以其与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