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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36号
案件名称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工业园区金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熙,长沙新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

法定代表人:吴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怡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地生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为:湖南地生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工业园区金龙大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同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深圳怡丰公司辩称: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深圳怡丰公司诉湖南地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湖南地生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湖南地生公司的住所地虽然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湖南地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应当由对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范围内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省未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行使管辖权,所以,湖南省辖区范围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均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中上诉人湖南地生公司虽然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但是湘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湖南地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3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邓卓、高雪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11日 涉案专利 “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ZL200710124309.1) 关 键 词 专利侵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省未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行使管辖权,所以,湖南省辖区范围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均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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