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9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津广欣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慈水园122-7号底商。
经营者:王咏辉,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津广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