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市米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知民终304号
案件名称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市米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市米业协会;邵阳市双清区刘氏米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3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街河市集镇。

法定代表人:李克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会会长。

一审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刘氏米业,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湘西南大市场B区7栋1021号。

经营者:刘苏云。

上诉人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一审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刘氏米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松滋市云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