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豫16刑更404号罪犯方高山,男,1988年02月02日出生,汉,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郸城县。
现由郸城县司法局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以(2016)浙0382刑初字第19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方高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附加罚金200000元。
2018年10月14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刑更43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假释。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02月03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河南省郸城县司法局于2019年9月3日以(2019)赦字第I114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方高山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郸城县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对象方高山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方高山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其提交的材料有:报请特赦建议书、报请社区矫正对象特赦审核表、周口市司法局报请特赦意见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刑更4399号假释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刑初1926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刑更4399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郸城县司法局虎岗司法所证明、郸城县司法局报请特赦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记录、郸城县司法局说明、公示、郸城县公安局虎岗派出所评估报告等。
本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郸城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方高山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和附加刑予以赦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高山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