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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神圣酒厂商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执恢144号
案件名称江西神圣酒厂商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文榜;江西神圣酒厂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榜,男,汉族,1951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江西神圣酒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朱子港,组织机构代码:15866569-4。

法定代表人:戴隆江,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孙文榜与江西神圣酒厂商标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支付申请人孙文榜执行款23555元。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的存款及收入23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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