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民初4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县端氏镇大润发百货超市,住所地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大润发超市。
经营者:叶兵斌,男,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枫林镇人。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沁水县端氏镇大润发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