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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温州东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洪天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终4039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温州东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洪天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裕洁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终4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工业区自编科尔路2号8栋1楼。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裕洁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园路399弄313号1F。

法定代表人:产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锁金村8号。

法定代表人:李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珺,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诉人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珺凯公司)与被上诉人裕洁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洁公司)、原审被告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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