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执保104号申请人: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A40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H。
法定代表人:余浪波。
被申请人: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车站西路73号四维商务公寓9层0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Y。
法定代表人:康永芹。
申请人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名下的300000元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19)鲁08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