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1945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被告:城阳区富雅茗居茶具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杨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城阳区富雅茗居茶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