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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武德镇新合作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8知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武德镇新合作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武德镇新合作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6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德镇新合作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温县武德镇老电影院内。

经营者:邢小霞,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双双,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系该店员工。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德镇新合作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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