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9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武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吴华侨,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鄂09执79号。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另被执行人孝感华庆置业有限公司缴纳本案执行费15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鄂09执79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