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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雷州市大夫堂眼镜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8民初439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雷州市大夫堂眼镜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雷州市大夫堂眼镜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民初43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辉,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州市×××××××。

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

经营者:李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州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800元,由本院向其退回400元。

审 判 长 孙 杰人民陪审员 方 红人民陪审员 梁建玲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黄明莹书 记 员 林东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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