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47号原告:莫荣良,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揭阳市北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莫荣良与被告揭阳市北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荣良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莫荣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