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科发,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科发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科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