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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爱眼明目眼镜店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宁民终517号
案件名称银川市兴庆区爱眼明目眼镜店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银川市兴庆区爱眼明目眼镜店;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宁民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爱眼明目眼镜店。

经营者:丁虎,男,1988年3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区医院住宅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某、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银川市兴庆区爱眼明目眼镜店(以下简称爱眼明目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31日,爱亦锐公司以与爱眼明目眼镜店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爱眼明目眼镜店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爱亦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爱眼明目眼镜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银川市兴庆区爱眼明目眼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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