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4号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标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绿地原盛国际**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段幽兰。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标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