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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熙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44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熙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熙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44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熙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新金泰城灯饰、门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书通,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熙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2021年1月26日,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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