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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达坂城城区达坂城镇天天香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新01执15号
案件名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达坂城城区达坂城镇天天香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坂城城区达坂城镇天天香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新0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达坂城城区达坂城镇天天香餐厅,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城区。

经营者:马玉娟,女,回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城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坂城城区达坂城镇天天香餐厅、经营者马玉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达坂城城区达坂城镇天天香餐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达坂城城区达坂城镇天天香餐厅、经营者马玉娟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81100元(其中执行标的80000元、案件执行费11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达坂城城区达坂城镇天天香餐厅、经营者马玉娟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达坂城城区达坂城镇天天香餐厅、经营者马玉娟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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