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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亚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7民初83号
案件名称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亚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张亚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7民初83号原告: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静,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瑞泽,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亚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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