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7民初83号原告: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静,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瑞泽,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亚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河北爵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