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财保12号申请人:泽格微控制器有限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住所地德国莱茵河畔蒙海姆艺康大道**,邮编40789(Ecolab-Allee5,DE-40789MonheimamRhein,Germany),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亚广场A座31楼。
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ügg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倩雯,广东经纶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芬,女,汉族,1982年5月2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2020)苏04民初344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泽格微控制器有限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芬银行存款1018055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0180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泽格微控制器有限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芬银行存款101805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泽格微控制器有限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