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303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平西,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羁押前住陕西省宝鸡市商贸行,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平西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杨平西注册经营位于宝鸡市金台区“杨平西商贸行”,为个体工商户,由杨平西经营。
被告人杨平西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白酒而在该烟酒行进行销售。
2020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在杨平西商贸行、仓库及其所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共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南京炫赫门香烟3条、南京雨花石香烟38条、软中华香烟23条,以上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香烟共计64条,经认定,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货值金额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共计32900元。
同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杨平西,在该烟酒行及仓库内共查获被告人储存的尚未销售的假冒西凤华山论剑20年酒60瓶、西凤华山论剑10年酒24瓶、西凤6年酒66瓶、西凤15年酒42瓶、西凤国花瓷12年酒4瓶、西凤凤香经典10年酒6瓶、西凤凤香经典20年酒12瓶、西凤凤香经典范酒20瓶、剑某某酒42瓶、五粮液酒42瓶、国窖1573酒18瓶、飞天茅台酒36瓶,以上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白酒共计372瓶,经认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共计186574元。
综上,以上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香烟、白酒价值共计219474元。
另查明,“南京(炫赫门)”、“南京(雨花石)”、“中华(软)”、“西凤”、“五粮液”、“贵州茅台”“剑某某”“国窖”,图、文商标标识均已经核准注册,使用权人分别为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某某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杨平西的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平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件移送函、人员基本信息、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移动财物清单、立案报告表、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及通知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调查终结报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鉴别检验报告、疑似假冒茅台酒送检清单、鉴定聘请书、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五粮液公司证明及说明函、授权委托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茅台酒厂证明、四川绵竹剑某某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关于认定“剑某某”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剑某某酒厂证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打假授权委托书、关于委托真伪鉴定的通知、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告人杨平西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平西为获取非法利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194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
本案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处于储存状态,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平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涉案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共64条、白酒共372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