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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良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1刑更174号
案件名称罪犯刘良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良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刑更174号罪犯刘良均,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忠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饶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9)赣112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良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阳光、陈明洪、刘良均非法所得每人7万元,予以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良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1个,余378.78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良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良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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