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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与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2745号
案件名称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与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2745号原告: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住所地荷兰特海尔伦市海特欧弗龙**(HETOVERLOON1,6411TEHEERLEN,THENETHERLANDS)。

授权代表:赫库尔·施耐德斯·彼得罗妮拉·克里斯蒂娜·玛丽亚(HerKul-Schneiders,PetronellaChristinaMaria)。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朱婵媛,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俊裕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金华。

被告: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陈太路**iv>法定代表人:周波。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柔,广东育资(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以下简称帝斯曼公司)与被告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蕙公司)、被告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里活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

原告帝斯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许雨柔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帝斯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带有侵权商标的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及侵权包装;

2.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在“护肤面霜,化妆品”等商品上享有“DSM”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荷兰皇家帝斯曼集团(以下简称“帝斯曼”)是一家国际性的营养保健品、化工原料和医药集团,总部设在荷兰,其产品被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产品、食品和保健品、医药及医疗设备以及生物基材料等终端市场,目前在世界各国设有200多个机构,帝斯曼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十分注重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成立了专门管理其知识产权的公司,即原告帝斯曼公司。

原告在中国也拥有大量的注册商标,其中,在第3类上的部分注册商标信息如下:第G991629号“DSM”注册商标,申请日期2009年3月12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9月22日;

第G736523号“DSM”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2月18日。

二、原告的“DSM”商标在中国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致力于对其“DSM”商标进行宣传和推广,并以“缤纷科技美好生活”作为其宣传语,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已经在国内相关行业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原告在化妆品及个人护理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一直致力于研发一系列适用于皮肤和头发的维生素和活性成分,并广泛应用于原告的防晒霜、护肤品及美发产品等,且与国内外多家知名化妆品企业均达成合作关系,包括百雀羚、珀莱雅、完美、相宜本草、家化、伽蓝、欧莱雅、联合利华、宝洁、强生、妮维雅等。

三、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中旬,原告分别在淘宝、阿里巴巴、京东电商平台上发现多款标注有原告注册商标“DSM”的产品,包括补水保湿面膜、草本净颜祛痘膏、抚纹修护膏、角质修护膏等化妆品类产品。

其中,阿里巴巴店铺的注册人为被告美蕙公司,并上传有经过阿里巴巴平台认证的被告美蕙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

原告通过上述三个平台对其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发现两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DSM”商标,产品包装显示有“委托方: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委托方: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字样。

两被告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销售、制造的产品上使用原告的在先注册商标“DSM”,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原告合法享有“DSM”商标在第3类上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帝斯曼”享有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两名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以销售为目的进行生产、许诺销售、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

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

基于此,原告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获利、情节、持续时间、后果等因素,暂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如原告在起诉后发现新的证据,原告保留向法庭提交新证据并改变索赔数额的权利。

两被告共同辩称:一、原告的G736523号以及G991629号注册商标此前三年并未在对应的商品中实际使用,依据商标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护肤、面霜及化妆品,但原告相应的商标只使用在化妆品制剂当中,未在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核准商品中使用,被告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使用的图形加DSM英文的标识是原告对其G1087816号商标的使用,不应看作是本案相应的G736523、G991629号商标的使用,不能作为相应商标的使用证据;

二、原告诉求的金额过高,缺少相应的事实依据。

原、被告双方的经营范围不同,生产的产品也不同,并无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被告使用相应标识的行为不会对原告的竞争机会、交易机会构成损害,且依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内容,相应商品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均较低,被告所获收益很少,相应店铺现已注销。

因此原告诉求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一、帝斯曼公司主张权利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情况。

第G736523号“DSM”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光、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油精,化妆品,发水,牙膏,有效期自2010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8日。

第G991629号“DSM”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漂白制剂和其他的洗衣用物料,清洁、擦亮、去除油脂制剂以及研磨剂,肥皂,香料,乙醚油,化妆品制剂,洗发液,牙膏,美容配制品,护肤面霜,非医用的防晒伤的化妆品制剂,有效期自2008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2日,后延期至2028年9月22日。

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提供如下证据:1.在化妆品行业内获得的荣誉:2018年10月获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颁发的“秋实奖(社会责任)”;

2018年10月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授予帝斯曼维生素(上海)有限公司“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社会责任奖”;

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颁发给荷兰皇家帝斯曼集团的“金鹰奖(2018最佳生产效益奖)”;

第二十四届中国美容博览会(上海CBE)组委会推荐帝斯曼DSM为中国化妆品优秀供应商;

帝斯曼DSM获PCHi尊贵合作伙伴。

2.原告网站的网页截图,网页宣传语使用“帝斯曼-缤纷科技,美好生活”。

3.原告的宣传册《帝斯曼在中国》,该宣传册报道原告在中国业务开展情况。

4.2010年至2018年原告《帝斯曼中国可持续发展及财务综合报告》,该报告多次出现“DSM缤纷科技,美好生活”。

5.腾讯新闻-骑行家全媒体、造车网、中国养猪网、慧聪网等新闻平台对原告产品的报道,多次使用“缤纷科技,美好生活”宣传语。

6.百度搜索结果,在百度网输入“缤纷科技美好生活”出现大量与原告相关的信息。

7.原告在人民网、经济观察网、工商时报等国内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以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关于其产品的宣传文章、产品包装照片及宣传材料、参加相关展会的照片,这些证据显示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DSM”及宣传语“缤纷科技美好生活”进行长期、持续、大量的使用。

两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只是原料供应商,并未生产化妆品成品。

二、帝斯曼公司主张被告侵权的事实。

2018年6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伍彩云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伍彩云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s://shop1453481259506.1688.com”进入链接页面,页面显示“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帝斯曼缤纷科技美好生活”等信息。

点击“请登录”,在账户栏输入“dlmytrade”账号及密码登录进入链接页面,输入验证码“693260”进入链接页面,点击“联系方式”,显示“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九龙花园A栋”等信息;

点击“公司档案”进入链接页面点击“查看工商注册信息”进入链接页面,显示“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化妆品制造;

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页面还显示“”“缤纷科技美好生活”“皇家帝斯曼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在链接页面输入“帝斯曼”点击“搜本旺铺”,在产品展示栏点击“草本净颜祛痘膏祛痘霜祛粉刺祛痘印消青春痘男女通用”进入链接页面,点击“查看分销价”进入链接页面,显示“专属优惠价25元”“最低零售限价48元”“30天内成交1846瓶411条评价”,产品介绍标注“品牌:DSM帝斯曼”,数量选择“2”,点击“加入进货单”,点击“继续购物”。

返回上层页面依次点击“帝斯曼滋养保湿水光蜗牛霜提亮肤色保湿紧致抗皱”“帝斯曼抚纹修护霜产后去r妊辰纹生长纹修复霜祛萎”“补水保湿面膜帝斯曼海洋活能补水保湿原液面膜厂…”“去红丝修护角质层脸部舒缓皮肤修复敏感肌肤护肤”,重复上述操作。

“帝斯曼滋养保湿水光蜗牛霜提亮肤色保湿紧致抗皱”3-5瓶批发价每瓶45元,6-59瓶每瓶24元,60瓶以上每瓶20元,30天内成交237瓶160条评价;

“帝斯曼抚纹修护霜产后去r妊辰纹生长纹修复霜祛萎”专属优惠价35元,30天内成329瓶173条评价”;

“补水保湿面膜帝斯曼海洋活能补水保湿原液面膜厂…”专属优惠价24元,30天内成198盒瓶277条评价;

“去红丝修护角质层脸部舒缓皮肤修复敏感肌肤护肤”专属优惠价22元,30天内成162瓶260条评价”。

返回上层页面,点击“帝斯曼橄榄卸妆油椰子卸妆油清洁温和眼部脸部眼…”进入链接页面,点击结算付款。

2018年6月12日,配送公司将贴有标示“申通3364269941360”字样的包裹送至公证处由伍彩云签收放公证处保存。

2018年6月13日,公证人员对包裹进行拆包,收到商品共10件(5款各两件),伍彩云取走5款商品各一件,余下5款各一件进行封存。

同日,伍彩云通过公证处的电脑上互联网,查看订单详情,点击“已买到的货品”,页面显示有“订单编号159322548618032066”,点击“查看物流”,显示物流公司“申通物流”,运单号码“336426994136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2018)粤广白云第10326号公证书。

两被告对该公证书无异议,但认为该店铺已经关闭,且页面使用的是经过许可的注册商标。

2018年6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伍彩云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伍彩云通过公证处的电脑打开360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s://mall.jd.com/index-602091.html”进入链接页面,显示“领航化妆品专营店”,在搜索栏输入“帝斯曼”进入页面,点击“鱼鳞皮肤霜皮肤干纹干燥起皮脱皮屑去除鸡皮非鱼鳞病毛周角花大腿去蛇皮去鸡皮”,页面显示“京东价98元”“累计评价400+”;

点击“蜗牛精粹润养水光霜面霜50g(提拉紧致嫩肤滋养保湿补水润肤提亮肤色细致收缩)”进入链接页面,显示“京东价89元”“累计评价1”;

点击“眼霜去黑眼圈眼袋霜男女士去细纹提拉紧致祛除脂肪粒补水保湿淡化眼部护理精华”进入链接页面,显示“京东价99元”“累计评价0”。

返回上层页面点击“鱼鳞皮肤霜皮肤干纹干燥起皮脱皮屑去除鸡皮非鱼鳞病毛周角化大腿去蛇皮去鸡皮肤”进入页面,点击“请登录”,在“账户登录”输入账户名“lucylucky123”及“密码”,点击“登录”进入页面,数量选择“2”,显示“196元”,赠品“鱼鳞皮肤霜皮肤干纹干燥起皮脱皮屑去除鸡皮非鱼鳞病毛周角化大腿去蛇皮去鸡皮肤”,点击“去结算”,进入页面输入收件人“伍小姐”,收货地址“广东广州市白云区城区政通路27号”,手机号“133××××****”,点击“提交订单”选择“微信支付”完成结算。

2018年6月12日,配送公司将贴有标示有“京东VE43342061070”字样的包裹送到公证处由伍彩云签收,后放公证处保存。

2018年6月13日,公证人员对该包裹进行拆包、查看,收到商品共3件(1款三件),伍彩云取走1件,余下两件进行封存。

同日,伍彩云通过公证处的电脑进入京东网站,点击“请登录”,输入账户名“lucylucky123”及“密码”进入页面,点击“我的订单”进入页面,点击“领航化妆品专营店”进入页面,点击“我的订单”,显示有“订单编号76769180365”,点击“订单详情”,显示“承运人:京东快递”“货运单号:VE4334206107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了(2018)粤广白云第10327号公证书。

2018年6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伍彩云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伍彩云通过公证处的电脑打开360浏览器,输入“https://shop156746245.taobao.com”显示“皇家定制天然护肤品”,点击“祛痘膏祛痘霜修护痘坑祛痘印痘疤膏霜痕凹洞淡化痘印”,显示价格89元,累计评论0,交易成果0,库存997件,点击“请登录”,输入账户名“dlmytrade”及密码点击登录,“祛痘膏祛痘霜修护痘坑祛痘印痘疤膏霜痕凹洞淡化痘印”数量选择“2”,点击“加入购物车”;

返回上层页面,点击“去妊娠纹产后修复霜消除预防妊辰纹紧致肚皮收腹霜肥胖纹”,显示价格118,累计评论1,交易成功0,数量选择“2”,点击“加入购物车”;

点击“去鸡皮肤去除鸡皮疙瘩毛囊角质祛疙瘩毛周角化干燥角质滋润膏”,显示价格68元,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0,数量选择“2”,点击“加入购物车”;

点击“帝斯曼滋养保湿水光蜗牛霜提亮肤色保湿紧致抗皱防干燥保湿面霜”,显示价格89元,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0。

返回点击“购物车”,点击“结算”,输入收货地址“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政通路32号”,收件人“卫琦”,手机号“133××××****”。

点击“提交订单”,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进行付款550元。

2018年6月13日,配送公司将贴有“申通3364366663434”包裹送到公证处,由伍彩云进行签收,公证人员进行拆包、查看,商品共6件(3款各两件),伍彩云各取走一件,另3款各一件进行封存。

同日,伍彩云通过公证处的电脑进行订单查询,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taobao.com”点击“请登录”,输入账号名“dlmytrade”及密码进入页面,在“我的淘宝”方框下点击“已买到的货品”,点击“皇家定制…”进入页面,显示“订单号:159459441692032066”,点击“确认收货”进入链接页面,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点击“确定”,显示“订单号:159459441692032066”,点击“查看物流”,显示“运单号码:3364366663434物流公司:申通快递”。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2018)粤广白云第10328号公证书。

2019年6月24日,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志涛受原告的委托向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林志涛操作公证处的电脑,进入淘宝网,选择搜索“店铺”,输入“帝斯曼”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点击“帝斯曼工厂正品直销”,点击“帝斯曼修护眼霜淡化黑眼圈消眼袋抚细纹提拉紧致抗皱眼部护理霜”,显示累计评论1,交易成功1,价格129元,库存8994件,产品包装盒上标注“”“帝斯曼?”“明眸焕彩修护眼霜”,瓶身标注“帝斯曼?”“明眸焕彩修护眼霜”;

点击“帝斯曼滋养水光蜗牛霜补水保湿紧致嫩肤增弹防干燥冬季滋润面霜”,显示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1,价格98元,库存10907件,产品包装盒上标注“”“帝斯曼?”“蜗牛精萃润养水光霜”,瓶身标注“帝斯曼?”“蜗牛精萃润养水光霜”;

点击“左旋VC原液浓缩维生素C面部精华液滋养嫩肤改善暗沉暗黄提亮肤色”,显示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1,价格98元,库存9943件,产品包装盒上标注“”“帝斯曼?”,瓶身标注“帝斯曼?”“左旋VC原液”;

点击“草本净颜祛痘膏温和祛痘祛粉刺调理水油平衡淡化痘印暗疮拔毒膏”,显示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0,价格89元,库存90892件,产品包装盒上标注“”“草本净颜祛痘膏”“皇家帝斯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瓶身标注“”“草本净颜祛痘膏”;

点击“橄榄卸妆油椰子卸妆油卸妆不油深层清洁温和眼部脸部眼唇深层净透”,显示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0,价格79元,库存2950件,产品上标注“”“橄榄精华净透卸妆油”。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665号公证书。

(2018)粤广白云第10326号公证书封存物包装完好,当庭拆开,里面有5款产品各一件,分别是海洋活能密集补水原液面膜、蜗牛精萃润养水光霜、抚纹修复霜、植萃修护精华液、草本净颜祛痘膏。

海洋活能密集补水原液面膜包装盒正面标注有“”“帝斯曼”“发明专利号:ZL2016101××××4·2”,背面标注有第7821633号“”注册商标,“委托方:皇家帝斯曼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蜗牛精萃润养水光霜包装盒正面标注有“”“帝斯曼?”,上面和背面标注“”,右侧面标注有第7821633号“”注册商标,左侧面标注“委托方: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抚纹修复霜包装盒正面、上面及背面均标注有“”,左侧面标注有第7821633号“”注册商标,右侧面标注有“皇家帝斯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委托方: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植萃修护精华液包装盒正面、上面、左侧面、背面均标注有“”,右侧面标注有第7821633号“”注册商标,左侧面标注:“委托方: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草本净颜祛痘膏包装盒正面、背面、上面均标注有“”,正面还标注有“发明专利号:ZL2016101××××4·2”,右侧面标注有第7821633号“”注册商标,左侧面标注有“皇家帝斯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委托方: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两被告不确认生产公证购买的产品。

(2018)粤广白云第10327号公证书封存物包装完好,当庭拆开,里面有1款产品二件,产品名称为去鸡皮膏。

产品正面、上面、背面均标注有“”,正面还标注有“发明专利号:ZL2016101××××4·2”,左侧面标注有第7821633号“”注册商标,右侧面标注有“皇家帝斯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委托方: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两被告不确认生产公证购买的产品。

(2018)粤广白云第10328号公证书封存物包装完好,当庭拆开,里面有3款产品各一件,分别是抚纹修复霜、草本净颜祛痘膏、去鸡皮膏,产品与前述公证购买同名产品相同。

两被告不确认生产公证购买的产品。

被告美蕙公司为证明不构成侵权,提供以下证据:1.第782163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余尚,注册有效期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洗面奶、香精油、研磨材料等。

2.余尚(商标使用许可人)与被告美蕙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余尚将第7821633号注册商标许可美蕙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6年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3日,许可方式为一般许可。

3.国作登字-2018-F-00642316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帝斯曼品牌LOGO,著作权人为余尚,登记日期为2018年10月11日。

4.被告微信公众号后台记录、被告开设于阿里巴巴店铺查询情况,用于证明被告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少、微信文章的阅读次数少,且相关文章已经删除,造成影响有限;

被告已注销店铺。

5.“缤纷科技”“美好生活”在百度平台上进行检索的结果,用于证明“缤纷科技”“美好生活”是通用词句,与原告不具有固定对应关系。

6.原告官网截图,用于证明原告从未销售涉案商品,仅生产原料,是原料供应商。

7.第G1087816H号注册商标查询信息,用于证明原告的宣传多针对第G1087816H号商标,并且为了表明公司主体而非作为识别产品来源的标识。

该商标图案“”。

8.在淘宝、天猫、京东平台上以“DSM”为关键词进行商品检索的结果,证明原告未在被告销售的网站上销售带有“DSM”商标的产品,被告销售行为未造成混淆。

原告对证据1、2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原告及关联公司早已将“帝斯曼”作为字号使用,被告注册该商标是对原告字号的抢注,且与本案无关,本案原告主张的是被告使用标识“DSM”构成侵权;

对证据3、4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被告删除前已经对原告造成恶劣影响;

对证据5真实无异议,但认为“缤纷科技”“美好生活”单独是一个词汇,但组合起来并且经过原告的长期宣传,与原告形成对应关系;

对证据6、7、8无异议。

原告为证明维权支出124968.54元,提供如下证据:1.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开具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是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金额2000元;

2.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开具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广州瑞艾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金额9000元;

3.北京中海湘鑫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开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914元;

4.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金额50元;

5.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开具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金额90元;

6.邮政速递公司开具的发票2张,金额20元;

7.交通费等其他发票若干。

原告主张律师费111000元没有提供证据。

两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认为律师费没有相应合同及转账凭证、其他证据无法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

原告庭审中明确在本案主张第G991629号、G7365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且双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

原告是第G991629号、G73652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一、两被告是否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原告第G991629号、G7365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构成侵权,两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两被告是否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2018)粤广白云第10326号公证书记载,阿里巴巴网站店铺名为“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标注为被告美蕙公司,该店铺工商资料也显示公司名称为被告美蕙公司,且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时间均与被告美蕙公司的工商资料一致;

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过程客观公证,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除海洋活能密集补水原液面膜外,其余四款产品包装上均标注委托方:美蕙公司,被委托方:悦榕公司。

因此,在两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这四款产品由被告美蕙公司委托悦榕公司生产、美蕙公司进行销售的事实。

海洋活能密集补水原液面膜标注被委托方为悦榕公司,委托方为皇家帝斯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悦榕公司无法提供皇家帝斯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情况以及委托生产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海洋活能密集补水原液面膜由被告悦榕公司生产,被告美蕙公司进行销售的事实。

(2018)粤广白云第10327、10328号公证书记载公证购买的去鸡皮膏包装盒上标注委托方为美蕙公司,被委托方为悦榕公司,两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产品为被告美蕙公司委托悦榕公司生产、美蕙公司进行销售的事实。

两被告否认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原告第G991629号、G7365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构成侵权,两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

上述被诉侵权产品均在包装正面标注有“DSM”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第G991629号、G736523号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化妆品系列,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991629号、G73652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化妆品及化妆品制剂属于类似商品。

因此,两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提供涉案商标知名度的证据虽然标注的是第G1087816H号注册商标,但第G1087816H号注册商标包含了“DSM”,该标识与第G991629号、G736523号注册商标英文字母相同,该三个注册商标属于关联商标,两被告抗辩原告在此前三年未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悦榕公司存在销售行为,对原告主张被告悦榕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侵权产品及侵权包装,对于原告主张两被告销毁侵权产品及侵权包装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美蕙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被告悦榕公司停止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许诺销售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并非单独的侵权方式,已经包含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中,因此,对于原告主张两被告停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原告主张合理开支的公证费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费虽然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原告确实委托律师出庭,本院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其他合理开支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案件存在关联性,本院根据原告诉讼的实际情况予以酌情支持。

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或两被告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美蕙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30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悦榕公司在100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美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第G991629号、G7365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第G991629号、G7365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经济损失130000元(含合理费用),被告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在100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负担3287元,被告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13元,被告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在1933元范围内与被告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各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美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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