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83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忠银,女,汉族,1957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繆蓉蓉,陈忠银女儿,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陈忠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