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22号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密市市区爱琴海餐饮娱乐会所,住所,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西大街**兆吉新世界**div>经营者:赵怡铭。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市区爱琴海餐饮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