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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山区清洋鸿源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92民初65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山区清洋鸿源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福山区清洋鸿源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65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2705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山区清洋鸿源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山区永安街西首(三里店),注册号:370611600084640。

经营者:曲新源,女,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福山区(三里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山区清洋鸿源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山区清洋鸿源电脑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山区清洋鸿源电脑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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