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82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国红水果行,经营地址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四季青农产品批发市场**北—**。
经营者:范国红。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国红水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骆慧杰审判员 甄瑛歌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