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276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5711641-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美荣,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美荣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