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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泉臻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终6897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泉臻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泉臻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民终6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瑶海区泉臻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宝钻大厦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GFGX1K。

经营者:张倩倩,女,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仕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瑶海区泉臻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泉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马仕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计30000元;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两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为:1、上诉人苦心经营“罗马仕”充电宝销量为全国充电宝产品销售量前列,获得多项荣誉,为此支出费用巨大,原审法院在判定被上诉人侵权赔偿额时,没有考虑上述因素,致使判定赔偿额过低,二审法院应予纠正。

2、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类似案件判定的赔偿金额为15000元,明显高于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赔偿数额。

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应该向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请求赔偿,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的赔偿额畸高。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上诉人在原审诉讼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泉臻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行为;

2、判令泉臻经营部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泉臻经营部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4年2月7日,雷桂斌取得第98437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电源材料等。

2012年10月14日,雷桂斌取得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电源材料等。

2017年3月24日,雷桂斌与罗马仕公司签订《授权书》,约定雷桂斌授予罗马仕公司独占使用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授权期限自2017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上述授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深南证字第7237号公证书。

2018年5月21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接受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公证人员与安盾公司指派的购买人员陈剑龙于2018年5月24日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四季青服装城一楼,在一家店名显示为“中国移动丨4G+手机大卖场”的商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剑龙进入该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罗马仕移动电源一个,使用微信支付价款总计人民币68元整。

购买过程中取得一张《统一专用票据》。

上述过程中,公证人员使用手机进行隐蔽拍照。

离开商店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查看、拍照、密封,之后将上述密封好的物品交由安盾公司指派的人员陈剑龙保管。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8)厦鹭证内字第33089号公证书,附照片打印件24张,票据复印件一张。

罗马仕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750元。

罗马仕公司认为泉臻经营部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当庭对(2018)厦鹭证内字第33089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涉案产品在外包装纸盒的正面及移动电源的表面均印有“”、“”商标标识。

罗马仕公司代理人现场对封存物品与正品进行辨认和比较,就产品外包装有无防伪标签、及产品大小体积等方面进行比对,认为该封存物品与正品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罗马仕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通过庭审比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罗马仕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泉臻经营部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罗马仕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罗马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泉臻经营部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泉臻经营部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定泉臻经营部向罗马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泉臻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罗马仕公司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泉臻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罗马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罗马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罗马仕公司负担63元,泉臻经营部负担200元。

上诉人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为:2016年1月5日《消费电子》杂志社颁发“罗马仕GT移动电源”2015年度消费电子行业十大优秀产品奖、上诉人于2016年3月16日取得全国电子科技行业质量领先品牌证书,证明上诉人“罗马仕”品牌知名度高。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证据真实合法,和案件有关,予以采纳。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同时查明:2016年1月5日,《消费电子》杂志社颁发“罗马仕GT移动电源”2015年度消费电子行业十大优秀产品奖。

上诉人于2016年3月16日取得全国电子科技行业质量领先品牌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原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数额8000元是否适当。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法院在确定侵权者的赔偿数额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上诉人在两审期间均未举证证明其自身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证明侵权者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同时其仅证明被上诉人售出一个售价为68元的侵权产品,在此种情形下判定侵权者的赔偿数额,符合《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即一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该判决数额适当。

上诉人所称的其为打造“罗马仕”品牌支出巨大费用的事实,不是法院判定侵权者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法定事由。

因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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