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拼拼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8871号
案件名称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拼拼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拼拼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民初8871号原告: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17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93600696L。

法定代表人:徐美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纯、陈雷,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厦门拼拼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南50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XJNG25。

法定代表人:刘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吴春丽,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拼拼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被告厦门拼拼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吴春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拼拼侠”注册商标的一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www.pinpinman.com网站的标识使用及被告经营对内对外使用“拼拼侠”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拼拼侠”商标权。

2018年11月,原告在自己的办公地址内,打开电脑浏览器,在百度页面输入“拼拼侠”三字,在百度搜索页面立即出现被告的网站,网站内多处附有“拼拼侠”商标的图标,原告意识到商标被侵权后,立即与被告沟通诉求以维护自身权益。

该网站联系方式及工商局备案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被告进行联系。

原告随即向被告公司发送书面通知函,并同时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原告公司成立多年,并已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拼拼侠”的商标注册权利,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扩大“拼拼侠”项目的知名度。

被告在获悉原告公司的情况后,于2018年7月24日成立厦门拼拼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进行恶意竞争、获取非法得利。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主张权利的商标为第18449879号“拼拼侠”商标,主张的商品/服务类型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被告厦门拼拼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提供的是拼邮和直邮的物流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也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告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拼拼侠”标识未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2、被告是合法经营,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也不会对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原告诉请的侵权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拼拼侠”未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原告未提供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湖南漫乐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8449879号“拼拼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2018年4月13日漫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载明将第18449879号商标转让给原告,该商标在申请办理转让期间,原告有权独占使用该商标直至该商标转让完成等,漫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转让合同》,载明将第18449879号商标转让给原告2018年4月20日等,第18449879号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

2018年11月6日原告称其于2019年2月自行登录浏览器查看相关网页内容,其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拼拼侠”,显示的搜索结果第一条为“主页-淘宝中国拼邮全球-拼拼侠-全球拼邮/直邮/转运-…”“拼拼侠是全球首创的拼邮购物社区,提供最方便快捷的淘宝中国国际快递服务、团购和商城。

拼拼侠拼邮通过众筹拼…https://www.pinpinman.com/”,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网站https://www.pinpinman.com/,网站首页显示有“拼拼侠”以及“主页”“拼邮”“直邮”“运费”“拼拼秀”“值得拼”“每日推荐”“新手上路”“拼社区”“邀请好友一起拼邮,小物品免费帮你寄”等内容,该网站另有页面介绍“4步轻松成为拼拼侠”以及“拼拼侠中国仓库收件地址”等内容。

被告确认该网站系其经营,确认网站内容属实,但认为该网站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并不相同和类似。

2018年8月23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案外人研究开发拼拼侠APP项目,原告与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艺人视频拍摄及使用协议》,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互联网资质咨询委托合同》,委托案外人提供技术咨询和代理服务。

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8日原告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原告另与案外人签订《平面形象大使合约书》,邀请艺人作为其拼拼侠自动售货机、拼拼侠商城平台的形象大使。

经当庭核实,“拼拼侠”APP最早版本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原告确认其“拼拼侠”APP目前经营内容为服装与卖货。

被告成立于2018年7月2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其他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等。

被告提交了虎嗅网、豆瓣网、知乎网、简书网等网页截图拟证明被控侵权网站自成立以来第三方网站及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网站的认知为“全球社交拼邮平台”;

提交了被告微信公众号以及微博页面宣传内容,拟证明被告提供的一直是拼邮、直邮服务。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为被告在百度搜索页、网站www.pinpinman.com、微信公众号、微博中大量使用“拼拼侠”文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拼拼侠”字样及擅自使用“拼拼侠”名称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及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核准受让取得第18449879号商标,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使用“拼拼侠”字样均为了标明其提供的服务来源,构成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1844987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第9类中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设定范围和内容为提供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商品。

被告经营的网站内容、微信公众号内容、微博内容及第三方报道均表明被告经营的网站系拼邮、直邮平台,被告仅系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者微信、微博等应用软件实现其提供其拼邮、直邮快递平台服务的目的,故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以及网络搜索结果介绍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拼拼侠”均系用来标识其提供的直邮、拼邮等快递平台服务的来源,并不直接提供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商品,与第184498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

故对于原告商标侵权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

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其“拼拼侠”APP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且如上所述,鉴于原告商标与被告提供的服务不相同不类似,其原告故被告企业名称中使用“拼拼侠”字样亦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故对于原告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